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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小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张鹏于199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李小云、张鹏自愿离婚;二、双方于1991年7月31日生育一子,离婚后儿子随母亲居住。三、2010年购有奔驰轿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012年购有宝马轿车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5日李小云、张鹏复婚,2015年4月13日,李小云诉至法院,要求与张鹏离婚,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小云、张鹏离婚。该判决于2016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17日,李小云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登记在张鹏名下的车牌号为京Q**车辆归其所有。
庭审中,李小云提交《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单》,显示:该车辆购置时间为2015年2月4日,该车辆无查封、抵押情况。对此,李小云主张,该车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鹏主张,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小云名下车牌号为京Q**奔驰车辆归张鹏所有,张鹏将该奔驰车辆用于抵债后,京Q**车牌号空置,张鹏于复婚后购买涉案车辆登记车牌号为京Q**,涉案车辆系《离婚协议》约定归张鹏所有的奔驰车辆转换而来,故认为应当属于张鹏的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涉案车辆于双方复婚期间购买并偿还贷款,张鹏虽主张系其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李小云、张鹏第一次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的奔驰车辆已由张鹏进行处分,与涉案车辆属不同财产,故张鹏关于涉案车辆系由奔驰车辆转换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涉案车辆购买于双方复婚之后,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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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许志颖
稿件类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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