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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公司一直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有义务给予经济补偿吗?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20年5月,小何入职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给小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小何刚刚工作一年,觉得找工作也不容易,便没有提出异议,在公司继续工作了一年多。
后来,因为公司实在钱少事多,也没有什么发展前景,小何便有了另谋高就的打算。2021年6月,小何主动从公司辞职,理由是公司未缴社会保险费。2021年6月,小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自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
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但拒绝支付小何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补偿。公司认为,小何自己主动辞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无权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也不能主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可知,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还需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小何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相关审核证明中的数额,支付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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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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