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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李玉(文中均为化名)是山西省A村村民。李玉、张三是夫妻关系。2008年政府批准李玉的哥哥李山宅基一块,2009年李山、张三共同投资在该宅基上建四间二层宅院一座。2013年3月27日政府批准该宅基由李玉使用。2020年7月,李玉、张三因感情不合,李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作出1347号民事判决书,该离婚判决书审理认为:“就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以另案诉讼”。判决准予李玉、张三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后张三一方占有使用二人共同共有的四间二层宅院,阻挡李玉占有使用该房屋。为公平公正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将该宅院的一层西边后一间房屋及二楼判决归李玉所有,东边一层三间及西前南边一间归张三所有,或反之亦可。可李玉、张三因分割财产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李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A村四间二层宅院一座,一层西边北面一间及上楼楼梯二楼全部归李玉所有(价值20万元)。
庭审中,张三辩称,分房子可以,夫妻共同债务李玉也应该承担100000元。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李玉、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四间二层宅院一座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李玉请求分割该房屋,因李玉、张三将房屋建成后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无法对该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故只能判决双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关于张三提到的双方尚有共同债务200000元的问题,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三所称200000元贷款已于2017年3月5日归还,现有贷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以个人名义所借,故该债务应由债权人主张其权利另案诉讼。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玉与张三共同在位于A村宅基地上建造的四间二层宅院一座,北房西面两间两层由李玉使用,东面两间两层由张三使用。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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