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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关系破裂,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同样具备法律协议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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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6月,朱珠(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与张军力在伟华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晓伟,现年19周岁。2010年双方自愿离婚。2012年2月10日双方在伟华市人民政府复婚。后张军力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邻居、海蓝县司法所多次就双方婚姻问题进行调解,但张军力都坚持解除其与朱珠的婚姻关系。涉及离婚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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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朱珠与张军力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因为张军力婚内出轨,造成重大过错,夫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把夫妻共同财产做如下约定:

  1、在张军力名下的建房两间归朱珠所有。

  2、在张军力名下的一辆面包车归朱珠所有。

  3、养殖用的两条船,一辆四轮车,两万漂子等物资归朱珠所有。

  4、2021年、2022年海上养殖的蛎头收入全部归朱珠的所有。

  5、老家的两处房产归张军力所有。

  附加协议:朱珠和张晓伟不承担张军力的一切债务。朱珠保留追究张军力因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军力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

  法院认为,解除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双方在结婚、离婚、复婚中辗转反复,特别是通过朱珠提供的大量录音,可以明显看到双方已无法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因此,应当解除夫妻关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通过夫妻财产协议书对此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予以尊重。

  温馨提示:涉及离婚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许志颖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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