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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夫妻离婚后约定,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否有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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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书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与陈统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统与任书琪于2014年8月15日婚生一子陈斌,2018年5月25日,陈统与任书琪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陈斌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承担抚养费。同时,陈统与任书琪对债权债务、房屋分配、个人财产等均已处理。涉及离婚法律咨询,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斌现已读小学二年级,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书琪支付陈斌生活费、学习费,同时任书琪利用陈斌假期时间与其一起共同生活、旅游。此外,2021年11月10日起,陈斌一直与任书琪一起共同生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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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陈统与任书琪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任书琪无须承担陈斌抚养费,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任书琪与陈斌的父亲离婚时协议约定了陈斌的抚养费由陈斌的父亲承担,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任书琪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

  任书琪在日常生活中并未放弃对陈斌的抚养教育。相反,任书琪支付了陈斌大量的学习、生活、旅游等费用,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责任。如果承担抚养费的陈统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陈斌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陈斌可以向协议约定的无需承担抚养费的任书琪要求支付抚养费。

  但是诉讼中,陈斌没有举证证明其父亲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任书琪所需,导致其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庭审中,陈斌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婚后其生活和经济收入发生变化,据此,对陈斌要求任书琪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涉及离婚法律咨询,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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