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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湖南一男子前段时间摊上了一件事。本来是出于好心把车借给同学开,没想到却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回事呢?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杨华是高中同学,2021年国庆期间,两人的高中班长组织了一场同学聚会。同学们虽多年未见,但聚到一起时仿佛从来没有分别过,李彬和杨华在席间和同学们畅谈过去,不知不觉中喝了不少酒。
饭局散场时已是深夜,李彬住的地方比较远这个时间也打不到车。杨华是开着车来的,当时他的意识有些涣散,于是便提出把车借给李彬开,把自己送回家后直接开车回家,等自己第二天酒醒之后再上门把车开回来。
李彬虽然也喝了酒,不过意识还算清醒,他见天色已晚,应该不会遇到交警,于是便开车上路了。两人在行至某路口时,刚好赶上交警设卡排查酒驾,李彬意识到自己喝酒了,连忙倒车离开现场,不料在慌乱之中与后车发生了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经检测李彬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高达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警方查明,坐在副驾驶的杨华才是被查获车辆的车主。
李彬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而对杨华的处理,警方发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杨华、李彬两人共同饮酒,杨华明知李彬饮酒还将车辆交由醉酒的李彬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杨华不是驾驶人员,不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实施主体,也不存在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故杨华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李彬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杨华是车辆所有人,虽然其并没有驾驶车辆,但明知李彬已经饮酒情况下,将车辆交给他,并放任李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质上是为李彬提供了犯罪工具。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杨华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属于帮助犯,应予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喝酒不开车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不仅要做到严于律己,还要规劝他人。不要以为开车的不是自己就不会被追责,一旦发生事故受到的将是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谴责!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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