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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一次性拖鞋因其方便、卫生的特点,得到了不少酒店宾馆的青睐。不过,一次性拖鞋却受到了大部分顾客的差评,它不仅舒适度差,而且不防滑,稍有不慎就有滑倒的危险。那么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摔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更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袁仲(化名)是个地地道道的南方人,2021年11月,他到东北出差,在来之前他在网络上看到了许多有关东北“洗浴文化”的消息,便决心体验一把。袁仲入住的酒店刚好有洗浴、桑拿的服务,在小憩一会后,他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走进了浴池。
当袁仲走到浴池边时,由于地面湿滑,随即摔倒,头部遭到磕碰被划开口子血流不止,右手臂也因摔倒而骨折。酒店的工作人员立刻对其进行了应急处理,并送医院治疗。袁仲因手术、医疗共花费6万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袁仲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酒店表示愿意对袁仲作出赔偿,但其不应负全责,因为一次性拖鞋防滑性能低是一般生活常识,袁仲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浴池湿滑却仍穿一次性拖鞋进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袁仲则坚持要求酒店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自己摔伤是因浴室地面湿滑未及时清扫引起的,而且酒店也没有张贴、摆放警示标志。除此之外,酒店经营洗浴服务应当预见客人会有滑倒摔伤的风险,但仍提供没有防滑性的一次性拖鞋,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袁仲遂诉至法庭。更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我们可知酒店经营者对客人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酒店经营者明知浴池地面湿滑,应当预见来往人员有摔伤的风险,但没有采取防滑措施,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袁仲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袁仲是否需要自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首先,酒店为住客提供一次性拖鞋,是为了住客在房间内更加放松和舒适,但袁仲将一次性拖鞋穿出特定的使用范围,存在过错。
其次,浴池地面难免有水迹,存在滑倒的风险是一般生活常识。袁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这一风险却没有做到小心谨慎,致使滑倒跌伤,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袁仲自担40%的责任。
悲剧的发生往往是疏忽大意造成的,经营者可以赔偿经济损失,但分担不了肉体上的痛苦,事前小心谨慎、谨防受伤比事后追责更重要!更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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