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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与已婚男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公司将其辞退,她却喊冤:另有隐情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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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员工与公司已婚男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女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刘艳艳(文中均为化名)是某医疗美容公司的员工,她形象靓丽,人又活泼,在公司里人缘极好,跟谁都能聊几句,顾客也很喜欢她。谁知,这样一个聪明漂亮的姑娘却在工作期间,与已婚男同事李彬彬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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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现后,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刘艳艳之间的劳动合同。刘艳艳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员工刘艳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6540元,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1日,刘艳艳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刘艳艳缴纳了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刘艳艳与公司员工李彬彬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8月1日,公司出具离职协议一份,但刘艳艳未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艳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与刘艳艳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街道工会委员会。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刘艳艳与公司已婚男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合理行为,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刘艳艳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公司与刘艳艳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刘艳艳诉请判决公司支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9703元。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刘艳艳2012年5月1日入职,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艳艳诉请支付双倍工资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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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声称本案不适用公序良俗,并且与她有染的另一公司员工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的女婿李彬彬。李彬彬在公司主管人事,负责发放工资,当初是李彬彬利用自己的权利霸占自己,并不是自己主动勾引他。李彬彬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其行为应当由公司负责,一审判决责任全部由自己一方承担不合理。

  但在二审审理中,刘艳艳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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