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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去男友家留宿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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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如果下班后没有返回自己居住地,而是从公司出发,去男朋友家留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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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是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员工,长期居住于公司提供的宿舍。2016年11月某天下班后,她从公司出发,意欲前往男友的居住地留宿,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她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是人社局认为,刘女士下班后的行进路线不属于法定的下班途中范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女士不服人社局的决定,认为男友居住地属于自己的居住地,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对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行了解释。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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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这起案件,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刘女士往返于男友的居住地的路线并非法律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这主要是基于:

  第一,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本案中,刘女士长期居住于公司提供的宿舍,公司宿舍应为其居住地,前往男友处居住系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并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

  第二,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居住场所等,但刘女士男友居住地仍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应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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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刘女士对男友居住地,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所以,男友居住地并不能等同于刘女士的居住地,其实质系刘女士基于恋爱关系而留宿男友处,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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