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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良好的邻里关系,会带来互帮互助的和谐社会。因此当邻里之间遇到一些小纠纷、小摩擦时,应当秉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处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韩琳是近邻,入住后两人一直友好相处,可是由于近期韩琳家重新装修时,将入户门由内开更改为外开,妨碍了王妍一家人的正常出入。王妍多次找韩琳协商处理,甚至找到了物业,但是韩琳均不同意将开门的方向恢复原状,于是王妍将韩琳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韩琳辩称,首先,其在装修时已经按照物业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且在改装入户门之前已经询问过相关事宜,物业均未表示禁止。其次,在装修时曾与隔壁住户就改装入户门进行了商议,住户并未表示异议,只是自己当时不知道该住户并不是房主。最后,该小区有很多住户已经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且自己家改装后的入户门并没有实际影响到王妍的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王妍和韩琳双方的入户门均为内开,且王妍出入房屋时需经过韩琳家门口,因此韩琳将其房屋入户门改装成外开后,确实会影响王妍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妨害,且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与此同时,即使韩琳在改装户外门之前经过住户的同意,但是该住户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同意改装的行为,并不代表王妍的真实意思。对于韩琳主张的同小区的住户也有改装了入户门的行为,与本案并无关联,不属于审查范围。法院最终判决,限期韩琳将入户门改回内开。
邻里之间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虽然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篇幅较少,但在实践中相邻关系涉及广泛,例如邻里之间的通行问题、通风问题、采光问题、排水问题均属邻里关系的调整范围。那么怎样确定邻里关系呢?
邻里关系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如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用水等,作为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相邻状态下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并非是绝对的,否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社会矛盾。因此,为了确保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相邻关系就应运而生。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利于生产的原则,正确的处理邻里关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也遵循上述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平衡各方权利人之间的权益。若造成一方损失,法院会根据补救原则,依法判决另一方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恢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邻里纠纷。如涉及相邻或者公共区域的改造行为,应当提前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可签署一定的书面凭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除此之外,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在处理纠纷时时,不要过于较真。毕竟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友好往来,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 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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