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驾驶人操作不当车祸身亡,交警判其负全责,但家属认为事发路段崎岖不平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路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吗?甘肃某法院近日对该案件宣判:公路管理人赔偿家属30%的损失。
2020年8月17日7点左右,下了工的徐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摩托车回家,这天他发了工资,特意买了些好菜准备给妻子和孩子们改善生活。当行驶至当地一工业园区前的路段时,意外发生了!该工业园区经常运输混凝土,事发路段有很多渣滓,还有几处因混凝土撒在路上后没有及时清理,经下雨凝结成块,造成路面凹凸不平。徐某很快就失去了平衡,他赶紧将摩托车拐弯进入另一个车道,但没想到该车道上有积水和淤泥,湿滑无比。再加上水溅到眼睛里,徐某彻底失去了对摩托车的控制,倒在了地上。
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了4天后,还是不幸身亡。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徐某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徐某的家属认为,负责养护工业园区前面路段的单位严重失职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他们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管委会赔偿损失80.5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工业园区管委会真的有责任吗?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受害人徐某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途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养护路段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虽然该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是根据现场勘验、监控录像的调取,以及对原被告双方的调查取证,可以得知该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不能排除系事发路段堆积有凝结混凝土堆所导致。根据公平原则,负有对路段管护义务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该责任份额酌定为30%。
经计算核查,法院确认徐某家属合理损失75.9万元,判决工业园区管委会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2.7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在路段因混凝土凝结导致崎岖不平后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理使路面恢复平坦,也没有设置警示牌,间接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相适应;双方都无过错的,应由双方对损失合理分担。本案中,管委会是管理者,和徐某相比本身就处于优势地位,且管委会也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故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于法有据。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