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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做好事导致伤,谁该为此担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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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私奉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集体利益做好事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处在孩童时期的小学生,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一善举。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固然很重要,但是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尽到安保义务,避免发生损害事件的发生。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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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小玲均为2年级1班的学生,且分别担任班长和副班长职务。学校午餐通常是由食堂的工作人员将装有学生饭盒的筐子送到班级门口供学生用餐,午餐过后由老师负责安排学生将空饭筐送回食堂。

  在5月12日午饭过后,原本被安排值日的两个男生却不愿意将空饭筐送回食堂,于是作为班干部的小俊和小玲向老师主动申请,在经过老师的同意后,小俊和小玲二人合作将饭筐送回食堂。

  在送饭筐的过程中二人为了节省力气,采用推饭筐下滑的方式,不料在饭筐下滑的过程中,饭筐撞上了小玲。班主任得知后,认为小玲的伤势较轻,仅对小玲涂抹了活络油进行处理,而未将其送往校医院进一步治疗和观察。

  放学后,小玲的母亲将其送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鼻骨左侧轻微塌陷骨折可能。在小玲母亲与学校和小俊家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435元。

  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且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8岁的小俊为集体利益而主动劳动,虽然导致小玲受到伤害,但是仍然应该鼓励以及肯定其行为,而绝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损害了孩子乐于奉献的精神。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在未尽到监管职责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老师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并没有送往校医院积极就医,仅仅只是通过擦抹活络油的方式进行处理,显然存在过错。

  劳动教育固然重要,但是学校应当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学校在开展劳动教育时应当综合考量学生的体力以及智力水平,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在科学制定劳动教育计划的同时,更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孩子的安全技能。与此同时,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过程中,应当听从老师指挥和学校的安排,在自己的能力承受范围内进行劳动,如遇到困难及时找老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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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在教育孩子乐于奉献、劳动光荣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提高孩子的安全常识,积极与孩子进行沟通,便于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孩子是祖国的希望,能够积极奉献是父母乃至社会的骄傲,即使在好心办成了坏事的情况下,也应该正确的进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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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段广平

  稿件类型: 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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