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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中介未将解约意愿告知卖房人,购房人需要担责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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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大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对购买期房都有了一些顾虑,开始考虑购买二手房。李某通过房产中介打算购买王某的某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产合同,约定定金为10万元,首付款50万元并于两周内缴清,尾款以贷款形式支付。同时约定,若李某不能申请到贷款,则合同终止,李某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担责。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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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支付定金后,随即去往银行申请贷款。但办理时各大银行均以李某征信不良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贷款,李某无法只得要求中介告知卖房人王某协商解除房产合同。中介告知王某因李某征信不良所以无法办理贷款,但未明确告知其李某打算解除合同,所以王某以为李某可以继续履行。时隔一周,王某明确得知李某欲解除合同后,认为李某未按时支付首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不欲退还定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产合同并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以及中介在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日前均已得知李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李某已经及时要求中介告知王某协商解约事宜,且涉案房产合同中对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形约定的十分明确。因此,在本起房产合同纠纷中,李某不支付首付款不属于违约。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王某及中介之间的房产合同合法有效,且对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形有明确约定,此时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法有据。王某的主张与合同约定相悖,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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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马佳斌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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