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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10-23 11:03:57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被告人贺启超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因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法院从宽处理,最终被依法取保候审。
2024年初,贺启超来到深圳市某写字楼,大楼玻璃幕墙映照着夕阳余晖,他反复核对手机上的地址这是他面试的第五家公司,对方承诺的“高薪物流协调员”岗位让贺启超充满期待。办公室里,自称“王经理”的男子简单询问后便递给他一部工作手机,要求他次日开始到指定门店收取电子设备。
他每次取货时签下的假名、每次转账使用的虚拟账户,都像蛛网般将他缠入一场罪与罚的漩涡。贺启超未曾想到,这些看似普通的手机取件,转账任务,实为一个跨省诈骗团伙的洗钱环节。直到三个月后的凌晨,公安局的民警敲开他的出租屋房门,桌上散落的取货单和转账记录,成了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证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弦受贺启超家属委托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细致阅卷和多次会见,发现贺启超虽多次参与转移赃物,但本质上贺启超系在求职过程中被欺骗参与犯罪,未直接实施上游行为,且岗位替代性强、作用次要,符合从犯认定标准。他既非犯罪组织核心成员,也未从中获利,仅是犯罪流水线上一个被利用的“工具人”。
法院开庭时,辩护意见中突出了一个关键细节:贺启超接到警方电话后,毫不犹豫地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经过,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辩护意见进一步指出,本案银行流水虽涉及金额达四十余万元,但贺启超实际仅获得基础工资,且案发后主动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其悔罪态度和弥补行动已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这些细节成为辩护方案的核心支点当事人缺乏主观明知要件,且作用地位符合从犯特征。
律师特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指出,对于“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获利微薄且及时退赔”的情形,应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贺启超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社会危害性较低、悔罪态度诚恳等因素,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贺启超案进一步证明,当技术进步催生新型犯罪模式时,刑事辩护更需要从行为动机、参与程度、补救措施等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本案折射出当下经济犯罪辩护的新趋势:司法对轻微犯罪的人道主义考量,而律师的价值正是通过专业解读,将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权利保障机制。(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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