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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7-24 09:56:3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期,冠领律师担任广东中山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辩护人,通过精准辨析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差异,围绕“未参与诈骗共谋”“U币真实交付”等核心事实与检法机关展开多轮论证,成功推翻重罪指控。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4年11月,罗某在明知U币交易不合法的前提下,仍多次收取被害人吴某现金共计75万元购买U币并转移至上游,中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提起公诉。罗某于同年11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罗某家属意识到可能高达十年的量刑风险后,立即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吴微微、王子木代理此案。律师接案后通过调取全部U币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证据,重点核实了“杀猪盘话术”“现金交付细节”等关键内容,印证了罗某“仅按指令转移资金、未虚构事实”的陈述。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共犯定性,律师结合上述证据和同类判例,系统论证了资金转移行为独立于诈骗实行行为的观点。
律师指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欺诈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需明知系犯罪所得而转移。本案中,罗某向吴某交付真实等值U币,并未实施虚构投资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更关键的是,全案无证据证明罗某与诈骗人员具有关联性,微信记录显示其只是被动执行转账指令。因此,罗某转移资金的行为仅符合《刑法》第312条“明知犯罪所得而转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区间。
经律师对罪名定性的专业辨析,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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