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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7-23 11:29:49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当亲情遭遇利益纠葛,老宅成了争夺的焦点,北京东城的吴先生与三个外甥女因老宅继承问题掀起纷争。为维护自身权益,吴先生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师巧构证据链,辩明事实,在庭审中依据历史背景与家庭协议,力证吴先生享有实际权益。2024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吴先生所有,驳回三个外甥女的继承主张。
1983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吴先生父亲名下14间房屋被发还。此时吴父、吴母已过世,仅剩吴家姐弟。经家庭会议协商,房屋由子女分摊补交欠款后分得。吴先生姐姐定居吉林,其丈夫当年9月来信称“房子你姐就不要了,你们处理吧”。全家遂商定涉案房屋归吴先生,由其出资1300元补缴房款。
因房管所要求,房屋需先登记在全体继承人名下,吴先生同意暂时将姐姐名字加到房产证。此后房屋由吴先生占有使用,姐姐和姐夫从未有异议。二人相继离世后,三个外甥女突然持房产证主张继承,要求收回房屋。吴先生遂委托冠领律所,律师祖红敏、李辽代理本案。
鉴于房屋源自落实私房政策,律师走访档案局,发现当时有“先登记后确权”的过渡性规定。于是聚焦家庭口头约定,整理出资凭证,同时收集40年缴费票据、修缮记录及证人证言。随后,律师代理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方以登记在姐姐名下主张为遗产。冠领律师强调书信表述,结合家人证言,证实家庭就房屋归属达成共识、姐姐放弃继承;指出吴先生持缴费凭证且长期占有使用,符合实际权利人特征,登记系特殊政策产物,不能对抗真实约定。
一审以“缺乏借名合意”驳回。律师果断上诉,二审中强化“事实物权”主张,补充房管所退休干部证言,说明登记非自愿、因行政强制暂挂姐姐名下,并就书信效力申请笔迹鉴定。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意见,撤销原审判决,三外甥女需限期协助吴先生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撰稿人:凌浩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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