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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诱骗参与跨国电信诈骗,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2025-06-18 10:36:1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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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广东籍女子罗某在柬埔寨金边被警方抓获后,经包机遣返至广州白云机场,旋即被山西大同市某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这起因高薪招聘诱发的跨国案件,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迎来了重要的程序转机。

案件发生后,罗某的弟弟迅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面对亲人突然身陷囹圄且涉及境外犯罪指控的复杂局面,家属深知时间紧迫,在多方咨询后,于罗某被刑事拘留次日紧急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张弦担任罗某的辩护人。律师团队当日完成委托手续,立即启动跨省法律救援程序。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指出,诈骗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侵财类犯罪,其核心构成要件包含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以及被害人财产受损结果。本案特殊性在于对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罗某虽身处诈骗窝点,但其行为更符合犯罪预备阶段的特征,即尚未实际实施具体诈骗行为。

被诱骗参与跨国电信诈骗,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律理论上,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具有本质区别,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对于参与时间极短(本案仅3天)、作用次要(从事辅助性“学习”)且系初犯者,应综合考量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程度。律师指出,罗某原本应聘炸鸡店工作,受高薪诱惑出境后证件被扣,其主观上缺乏直接犯罪故意,客观上未着手实行诈骗,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适用条件,为后续不予批捕的辩护奠定法理基础。

介入案件后,律师立即向大同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手续,但首次会见请求因异地羁押流程受阻。经与看守所以及大同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法制部门反复沟通,律师团队连夜准备全套证明材料,最终在拘留后第五天实现关键会见。会见中,律师敏锐捕捉到“在炸鸡店工作十余日”、“学习三天即被抓”等细节,这与警方初步认定的涉案时长存在差异。

被诱骗参与跨国电信诈骗,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取保候审

为印证罗某陈述,律师立即联络家属搜集出境前应聘记录、炸鸡店工作证明等客观证据,同步调取罗某的合法出入境记录。在审查逮捕七日倒计时内,律师三次前往大同,向大同市某区检察院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一,柬埔寨警方执法录像可证明罗某被捕时仅处于观摩学习状态;其二,罗某工资流水显示其在诈骗窝点无任何非法所得;其三,罗某家属出具的保证函证实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当检方对“被迫参与”情节提出质疑时,律师当庭展示某手机招聘软件的招聘页面截图及出境机票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驳斥主观恶性认定。

经大同市某区检察院严格审查,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罗某无逮捕必要性。2024年12月初,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罗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家属依约提供保证人与保证金,确保后续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决定书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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