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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导致袭警,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2025-06-11 11:16:5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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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某居民楼内发生一起家庭纠纷警情。民警张某立现场处置时,胡某为阻止其丈夫被带离,情急中踢击民警腿部。经鉴定损伤未构成轻微伤,胡某当日主动投案,后被普陀分局以袭警罪刑事拘留。面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指控,胡某及其家属焦急不已,在冠领律师介入后,案件迎来实质性转机。

案发后次日清晨,胡某丈夫立即前往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律所指派律师吴晗担任胡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案当日即完成委托手续,随后紧急协调看守所会见。因家属对案件走向高度忧虑,律师团队同步启动证据调取程序,两日内即获取现场视频、验伤报告等关键材料,并针对刑事拘留期限紧迫性向办案机关提交首份法律意见书,为后续无罪辩护争取主动权。

家庭纠纷导致袭警,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指出,袭警罪作为《刑法》第277条第五款新增罪名,其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暴力袭击”与“阻碍执法”双重属性。根据立法本意,该罪保护法益是执法秩序与警员人身安全的双重客体。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界限:若仅存在肢体冲突但未实际妨害公务执行或造成损伤的,则可能适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条款。

本案中,律师结合清华教授张明楷《刑法学》中“妨害公务罪的实质危害性”的相关理论指出:胡某的瞬时踢击发生于民警已控制其丈夫的执法收尾阶段,未导致执法活动中断;且司法鉴定明确民警膝盖积液系陈旧性损伤,与踢击无直接因果关系。更为关键的是,袭警罪的量刑梯度以“危险手段”为分界若未持械或采用撞击等极端方式,且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时,应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裁量权。

家庭纠纷导致袭警,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历经三重法律博弈。第一阶段,律师在反复观看7分钟现场视频时发现关键细节:胡某的踢击动作实为被辅警推搡后的失衡反应,且接触部位实为大腿内侧。律师据此向检察院提交《视频帧分析报告》,质疑证人关于“蓄意攻击要害”的证言可信度。第二阶段,针对检方“袭警罪系行为犯无需结果”的观点,律师组织专家论证会,援引最高法第185号指导案例(类似踢警未伤案作撤诉处理),并呈递近三年全国类案检索报告,证明未致伤案件不起诉率达81%。第三阶段,当检察官坚持“维护执法权威”的追诉立场时,律师选择以程序正义进行破局:指出辅警韩某的证言未同步录音录像,违反《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规定》;同时揭示民警张某立在首次询问中未如实陈述自身陈旧伤情,存在证据瑕疵。经三次退查补证及检委会专题讨论,律师构建的“零实质损害+程序违法+自首认罚”辩护体系最终撼动检方立场。

2024年10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胡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刑事诉讼程序至此终结。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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