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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转移犯罪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冠领律师依法辩护为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2025-04-16 10:07:5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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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初,广东东莞市公安局针对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展开侦查。彭某因协助转移6万元涉案资金而被立案,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彭某通过线下取现以及使用亲属银行卡等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涉嫌帮助他人隐匿犯罪所得。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冠领律师及时介入,并提出关键辩护意见,成为扭转局面的核心。

彭某被拘留次日,其家属通过多方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肖屹航担任彭某的辩护人。家属虽情绪急切,但仍保持理性,向律师详细陈述了案件背景及彭某此前对资金来源的反复确认行为。律师接案后当即启动紧急代理程序,次日即赶赴看守所会见彭某,力求在审查逮捕的“黄金七天”内构建有效辩护框架。

协助转移犯罪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冠领律师依法辩护为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以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为前提。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明知”虽可通过直接证据推定,亦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过程、交易异常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律师强调,若行为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无法辨识财物性质,则可认定为欠缺犯罪故意。

在本案中,律师将关注点集中于彭某事先明确提出“不做涉赌涉诈活动”的要求,以及反复确认资金合法性的聊天记录之上,以此来论证其在主观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与此同时,彭某使用本人以及亲属的银行卡,并且在固定的ATM机上进行取现等行为,虽然从客观角度来看帮助了资金的流转,但是结合他以往没有犯罪记录以及属于初犯的特征来看,恰恰能够印证他在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上存在偏差。学术视角下,此类案件需严格区分“放任”与“明知”的不同,而彭某的行为更贴近对风险的忽视而非故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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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初期,检察机关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疑虑。律师首次会见时,彭某情绪紧张,仅能片段化回忆起涉案的相关细节。随后,律师对彭某的手机聊天记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发现了其在2025年2月与介绍人的关键对话,彭某曾经三次追问“资金是否干净”,而对方则明确承诺“不做违法交易”。这份证据成为案件的突破点,然而,它还需要与资金流水相互形成印证。于是律师连夜制作可视化时间轴,将聊天记录、取现时间、银行卡冻结节点等一系列信息串联起来,以此证明彭某在首次取现后便遭遇账户异常,并主动联系警方试图澄清相关情况。这一举动显著区别于蓄意犯罪者的逃避行为。

随后,律师三次提交补充意见,并当面向检察官演示:若彭某确知资金涉及犯罪,断然不会使用亲属银行卡徒增风险。案件审查尾声,检察机关对彭某的“社会危险性”提出质疑,律师立即协调彭某家属出具担保书,承诺缴纳保证金并配合监管,最终消解办案机关的顾虑。

2025年3月,东莞市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律师提出的“主观认知不足”、“无社会危险性”等辩护意见,依法对彭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协助转移犯罪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冠领律师依法辩护为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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