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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10:01:15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朱某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林某建立了所谓的“恋爱关系”,之后朱某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胁迫林某维持这种关系。由于林某的真实年龄以及朱某拍摄隐私视频并进行胁迫的行为,朱某面临着十年以上的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为案由提起公诉,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十三年八个月。最终,经法院审理,朱某的刑期被降至十年六个月。
2024年9月,朱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孙磊担任朱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案次日即赶赴看守所进行会见,同步调取案卷材料,迅速梳理案件脉络:朱某与林某长期交往,但关键争议在于其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以及胁迫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且应从重处罚;若存在“情节恶劣”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司法解释进一步将“明知幼女年龄仍长期多次奸淫”“拍摄、传播隐私内容胁迫”等纳入加重情节。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奸淫”“胁迫行为”均符合加重条款,但辩护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实际上,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被害人年龄,而“恋爱关系”中的年龄认知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律师结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若双方长期交往且被害人主动隐瞒年龄,可酌情减轻被告人主观恶性。此外,胁迫行为是否贯穿全程、被害人是否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亦影响量刑梯度。本案中,林某在交往初期未向朱某表明其年龄,且部分性关系发生于双方自愿阶段,律师据此主张将“胁迫”限定于后期行为,避免全案适用顶格量刑。
案件初期,公诉机关态度强硬,认为朱某利用裸照视频胁迫幼女,性质极其恶劣。律师调取聊天记录后发现,双方确曾以“情侣”互称,且林某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含年龄信息的内容,朱某可能早已知晓其真实年龄这反而成为不利证据。转折点出现在家属提供的33封书信:这些交往期间的信件显示,林某多次表达情感依赖,甚至主动要求见面。律师立即申请对信件进行笔迹鉴定,并联系林某同学补充证言,证实两人关系存在一定双向性。
然而,检察机关仍坚持“年龄明知即构成重罚”。律师转而聚焦量刑情节:通过比对朱某供述与林某陈述,发现“胁迫性关系”仅涉及最后3次,且无肢体暴力;医院的诊断证明同样佐证部分性关系的发生并未违背女方意志。与此同时,律师多次与检察官会谈,提交类案判决,强调“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导向。在庭审中,律师进一步指出,朱某拍摄视频的原始目的是“留念”而非威胁,后期虽滥用隐私内容,但与预谋性侵害存在本质区别。
历经三次庭前会议、两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将量刑建议下调三年两个月。法院判决书特别载明:“综合考虑恋爱背景、坦白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对辩护人从轻意见予以采纳。”
2024年12月,石家庄市某县法院作出判决: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较最初量刑减少三年两个月,这一结果既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保护,也体现了对复杂案情中人性因素的审慎权衡。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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