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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3-20 10:14:0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委托人邹先生两审两胜,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了邹先生的股东资格及股权份额。
邹先生是辽宁海冲公司的股东。2003年6月,海冲公司出资设立的蓝剑公司注册成立。受当地招商引资要求,海冲公司需要将其出资分散登记至股东邹先生等9人名下。在之后的经营中,蓝剑公司在未经邹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其股权,邹先生多次向其理论,但股东资格始终未被承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邹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雷婷文、贺丽影代理起诉维权。
一审中,冠领律师围绕股东资格的形式与实质要件展开论证,提交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关键证据,证明邹先生自公司成立时即被列为股东,且通过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表决权等行为实际履行股东权利。针对被告“代持协议缺失”“未实际出资”等抗辩,律师指出,原始股东会决议已明确邹先生出资份额,且代持关系无书面约定,对方公司无权单方收回股权。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邹先生的股东资格、持有的股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冠领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应诉。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主张一审程序合法,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维持了原判。(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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