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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4-11-08 10:29:47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徐夏丽是北京大兴玖玖云公司的一名股东,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玖玖云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注册资本高达500万元。其中,徐夏丽实缴出资150万元,她的名字赫然列在公司股东名册之上。然而,尽管徐夏丽在法律上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
随着时间的推移,徐夏丽逐渐发现玖玖云公司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作为股东,她本应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了解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然而,玖玖云公司却从未向她披露过这些信息,更未曾向她分红。徐夏丽感到自己的股东权利形同虚设,对公司的经营现状几乎一无所知。
为了揭开玖玖云公司背后的秘密,徐夏丽决定采取行动。她在2023年12月20日和2023年12月27日两次向玖玖云公司发送了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的申请书。然而,令她失望的是,玖玖云公司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她任何答复。
面对公司的冷漠与无视,徐夏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她明白,要想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就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于是,她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研判,指派兰瑞刚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与准备工作。通过和委托人徐夏丽的深入沟通,冠领律师全面了解了玖玖云公司的背景与运营情况,并仔细审查徐夏丽向公司发送的查阅申请及相关资料。在充分准备后,冠领律师为委托人徐夏丽制定出一套严密的诉讼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玖玖云公司辩称,徐夏丽未依法履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前置程序,所寄快递未实际送达,且明知公司在疫情期间没有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居住国外却未直接邮寄,前置程序未完成。同时,徐夏丽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违反《公司法》规定。此外,徐夏丽本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离婚诉讼而提,且其姐姐与公司有账目往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面对被告的辩驳,冠领律师回应道: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徐夏丽作为玖玖云公司的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尽管玖玖云公司辩称徐夏丽未依法履行查阅的前置程序,但考虑到徐夏丽已多次向玖玖云公司不同地址邮寄查阅申请,其中部分邮件已签收,应视为其已尽到合理努力。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徐夏丽的诉讼请求,保障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责令玖玖云公司依法提供相关资料供徐夏丽查阅、复制。
最终经审理,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徐夏丽查阅、复制被告玖玖云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徐夏丽在收到判决书后,深感欣慰。她感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及冠领律师的鼎力相助,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更多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关注与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商业环境。(本文除办案律师外,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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