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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16:28:1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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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年费缴纳不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期限届满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在年费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且根据滞纳期的长短收取滞纳金,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权终止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以使用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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